国家税务总局: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全国税务执法标准统一,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全国统一的《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相较于六大区域裁量基准,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统一体例结构: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是统一裁量标准:遵循立法本意,选择与违法行为关联度高且能客观反映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情况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科学评价。
三是统一执行口径:明确关键概念的内涵外延,如明确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进一步提升执法确定性。
《裁量基准》涵盖了9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第1-10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第11-15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6-18项)、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第19-30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第31-33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34-59项)、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第60-62项)、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第63-65项)、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第66项)。
需要强调的是,《裁量基准》是对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与量化,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如何规定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裁量基准》进一步体现“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运用“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分档,与税款征收类处罚事项的逻辑保持一致,既有力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效能。
如何规定逾期未申报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量基准将“责令限期改正情况”、“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作为裁量因素,运用“定额+幅度”科学设置处罚标准。在“较轻”和“一般”阶次,设置按次定额处罚标准,在“较重”和“严重”阶次,设置一定幅度的处罚标准。
如何规定偷税违法行为处罚?
对偷税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综合采用“五年内处罚次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3个具体可量化裁量因素,划分4个裁量阶次。在“较重”和“严重”阶次适用条件中,采用“有其他较重情节”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性裁量因素,对存在不配合税务检查、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将“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作为辅助裁量因素,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各裁量阶次的处罚幅度内选择适用最低的处罚倍数。通过多种裁量因素组合,综合评价违法行为,体现过罚相当、罚当其责。
《裁量基准》与《“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如何衔接适用?
为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在“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中,针对24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设置了处罚具体标准。前期,税务总局发布的“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中列举了虚开发票等28种违规开票的常见情形或显著特征,纳税人开具发票行为属于“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适用《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公告》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应如何作出决定?
为确保执法公正、防范执法风险,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各级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时,要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过集体审议后作出决定。
《公告》是否会动态调整?
《公告》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部门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公告》内容。
关于《公告》的实施日期:
《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文章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