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涉税新规速览
01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正式废止,9月1日起按20%缴纳个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实施逾30年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正式取消,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0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9月1日起就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系配合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及2026年7月施行的新实施条例,条款承继了26条、修改了74条、新增了32条,共132条。
03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非应税交易事项,9月1日施行公告以正反向清单形式固化非应税交易类型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涵盖保险赔付、违约金收入、财政补贴、股权转让等高频争议业务,同步落地十项配套操作细则。
重点解读
政策变动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重大调整
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至此,自1994年起实施逾30年的免税优惠正式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于支付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
政策背景
8月21日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明确“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消除‘洼地’”,本公告系该政策方向的首个落地措施。
风险提示
(1) 外商投资企业:9月1日起向外籍股东分配利润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按规定扣缴的,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2) 外籍个人股东:关注扣缴义务是否履行,若企业未扣缴,须自行在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否则面临滞纳金及处罚风险。
(3) 存量分红安排:9月1日前已决议分配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需关注政策适用时点,建议与税务顾问确认过渡期处理。
(4) 股权架构重构:此前以外籍身份享受免税为核心搭建的投资架构需重新评估税务成本。
规则修订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税务争议解决机制重大修订
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规则》2010年公布、2015和2018年两次修订,本次修订系为衔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及2026年7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原12章调整为10章,承继26条、修改74条、新增32条,主要修改方向包括:厘清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边界、完善参加人制度、优化申请/受理/审理程序、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扩大和解调解适用范围、强化组织保障。
风险提示
(1) 纳税人:应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最终定稿内容,尤其受理范围和程序变化对现有争议案件的影响。
(2) 存量争议案件:对于正在进行或即将提起的税务行政复议,需评估新规则正式施行后的程序衔接问题。
(3) 律师:可关注三个方向:第一,受理边界厘清意味着此前模糊地带的争议可望有明确指引,减少“不予受理”的随意性;第二,和解调解范围扩大为税务争议提供了更多柔性解决空间,尤其在涉及裁量权行使的处罚争议中,和解调解可能成为有效路径;第三,决定类型丰富可能引入更多类型的复议决定,为纳税人提供更精细的救济渠道,但需关注“清税前置”等程序要求是否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松动或调整,待最终定稿确认。 新规落地 增值税非应税交易事项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5号),自9月1日起施行。公告以正反双向清单形式固化非应税交易类型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同步配套十项操作细则。对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可按新规执行,解决过渡期实务难题。
风险提示
(1) 进项抵扣合规:企业需逐一排查现有业务中涉及上述非应税交易类型的进项抵扣处理,违规抵扣将面临补税+滞纳金风险。
(2) 过渡期处理:本年前8个月内已发生未处理的业务可按新规执行,但已按旧口径处理的业务是否需要调整,需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 财政补贴分类:与销售行为“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属非应税交易,但“直接挂钩”的仍属应税,企业需对补贴协议做精准判定。
(4) 农产品发票管理:销售发票执行口径调整后,收购方和销售方的发票开具与抵扣规则发生变化,需及时更新操作流程。(文章来源 :依律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