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征期定了!20日截止!
税局明确: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实施!
《增值税法》与此前的暂行条例存在多方面不同,具体如下:
变化一:修改了免税范围将原先可享受免税的“避孕药品和用具”移除,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在《增值税法》第十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与之前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变化四: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被删除,不得抵扣进项税只保留3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虽然增值税法中将贷款服务从不得抵扣进项税中删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1、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2、明确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转让行为不征税规定,是否会被取消,等后续明确。
变化六: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1、《增值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2、没有提到百分之五,是否还有5%征收率,还要看后续是否有通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章五十四条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2026年1月即将迎来营业账簿税目年度征期,请您提前关注税(费)种认定信息,在2026年1月征期内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未发生纳税义务的请如期完成零申报。
如您发生纳税义务但未进行按年申报缴纳认定,请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认定。 温馨提示:
1、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不涉及税款的也需要在1月申报期内进行零申报。
2、若没有按年申报的税种鉴定,则为按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收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路径】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本月需要按期申报的印花税除正常季度申报的税目外,会另外显示一条按年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即为本期需申报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请您按照“税源采集→税源信息同步→提交申报”操作即可完成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公告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