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上海YHJD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整理当月做账资料时,发现了一张由供应商提供的收款收据。在一贯以发票作为凭证的业务环境中,这张收据显得格外突兀。
面对这张“特殊”的收据,财务人员陷入了困惑:它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呢?带着这份疑虑,公司向资成财税寻求专业解答。我们依据现行税收法规,为企业梳理清晰了思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非“非发票不可”,其有效性取决于支出对象及业务性质。若收款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一般企业、个体户等),则企业向其支付款项,必须取得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方能在税前扣除。此时,仅凭收据入账存在税务风险,可能导致该笔支出无法税前扣除。上海YHJD公司案例中的收据若来源于此类供应商,则需尽快联系对方换开合规发票。
若收款方属于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政府机关、村委会等),或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通常指单次服务或货物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现行标准一般为500元),情况则不同。此类支出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符合要求的收款凭证(收据)结合内部凭证进行扣除。但收据必须清晰载明:收款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具体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关键信息。若上海YHJD的收据满足此场景及内容要求,则可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此外,对于特定应税项目(如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铁路车票、航空行程单等),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规定,需以其指定的票据作为扣除凭证。上海YHJD公司遇到的这张收据,其核心在于辨明交易对方身份与业务规模:若对方属应登记纳税人,收据不可替代发票;若属无需登记单位或小额零星个人,且收据要素齐全,则可作为有效凭证。
此次咨询提醒企业:日常财务审核需关注凭证的合法性与适用场景。对于收到的收据,务必追溯源头,明确供应商资质及业务性质。若发现应取得发票却误收收据,应及时沟通换开,确保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规票据,避免不必要的税负增加与风险。资成财税建议企业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把控,让每一笔支出凭证都经得起税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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